1) 加強短期食物援助服務
何謂短期食物援助服務?
政府自2009年起委託非政府機構,為難以應付食物開支的市民提供短期食物援助服務,以解基層家庭的燃眉之急。
服務是否有效?
社聯研究發現短期食物援助服務平均能令服務使用者每月節省$1184元,另有超過一半的服務使用者認為參與服務後飲食質素及食量有所改善,反映服務能有效解決基層家庭的食物匱乏問題。同時83%服務使用者認為申請服務的手續簡單,76%認為食物援助服務比其他政府扶貧政策(例如綜援)較能即時支援他們的需要,可見此服務具有即時協助家庭過渡嚴峻處境的獨特角色和功能。
現時服務有何改善空間?
A) 短期食物援助服務需持續存在
隨著2008年金融海嘯經濟不斷增長,雖陸續有不同扶貧政策推出,但使用此服務的人數亦長期維持於超過3萬人,並無任何下跌趨勢,反映長期有市民需解決食物短缺的問題,因此服務有必要持續存在。
建議一: 恆常化短期食物援助服務
有見短期食物援助服務的功能及其持續存在的需要,政府應考慮恆常化短期食物援助服務,支援面對食物匱乏的基層家庭。
B) 作為過渡性的服務涉及個案管理工作
現時食物援助不單暫時解決服務使用者的膳食問題,同時亦成為他們接觸其他服務的重要窗口。社聯的研究顯示有58%服務使用者透過食物銀行而接觸到其他社會服務。服務使用者面對各種複雜的困境,有需要接觸不同的支援以解決其長遠的貧窮問題。
建議二: 把個案管理納入服務範疇
政府亦應考慮把個案管理納入短期食物援助服務範圍內,資助服務單位聘請社工提供個案管理服務。
C) 部分服務使用者面對長期的貧窮問題
雖然現時服務期限一般定為最長8星期,但不少服務使用者因為長期缺乏食物而需酌情延長服務或重新使用服務。社聯的研究顯示,接近一半的服務使用者使用服務超過一年(當中包括重新申領服務的個案),13%服務使用者更使用服務超過3年。社會福利署的數據亦顯示,在2016-17年度(截至2017年1月底)的13 315受惠人次中,有56%曾多於一次使用服務。由此可見,服務使用者長遠的經濟需要實在不能忽視。
建議三: 研究服務使用者的長遠的需要
我們建議政府應探討服務使用者長期的致貧因素,進一步研究及了解部分服務使用者需長期使用服務及未能受惠於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原因,從而改善整體的扶貧政策,解決其長期貧窮問題。
2) 促進食物回收工作
什麼是食物回收?
現時社區中有不同的社福機構收集商戶捐贈的食物與社區人士分享,這類服務能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支援。
食物回收在環保以外能扮演什麼角色?
食物回收服務除了減少資源浪費外,更能提昇基層人士生活質素,節省開支;食物回收亦能為基層市民(特別是婦女)提供賺取額外收入的重要工作機會。不少機構收集尚可食用的食物,正是為了支援這些基層家庭。不少食物回收機構亦發展不同的服務模式以推動服務使用者參與社會,例如鼓勵服務使用者參與回收工作從而達至充權、透過回收及分享食物增加服務使用者與社區的連繫、以分享食物作為介入點,為基層市民提供進一步的支援等。可見推動食物捐贈及回收不但能減少廚餘,在支援基層工作上也扮演著相當的角色。
現時服務有何改善空間?
a) 商戶因憂慮食物安全衍生法律責任而拒絕捐贈
現時若有人因進食捐贈食品而健康受損,捐贈者須承擔法律責任,有食物回收機構曾反映不少商戶因此憂慮而拒絕捐贈食物。根據樂施會2014年進行的「食品公司處理及捐贈剩食調查」,發現90.4%受訪的食品公司並沒有捐贈剩食予食物銀行及食物回收機構,當中 67%的回應者主要是因「擔心剩食的安全及當中的法律風險問題」。參考一些海外的經驗,不少國家都有法例列明如何免除食物捐贈者不必要的法律責任。以美國為例,若捐贈予非牟利機構的食物看似完整、雜貨品看似狀況合適,只要捐贈是出於良好意願,而食物或物品亦是分發給有需要的人,運用「Bill Emerson好撒瑪利亞人食品捐贈法案」能免除捐贈者和非牟利機構因為所捐出食物的性質、出產時間、包裝和狀態而引起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加拿大、意大利,澳洲部分省份亦有類似法案。
建議一:研究及考慮制訂食物捐贈者及慈善機構免責條款
當局需認真研究及考慮制定食物捐贈者及慈善機構免責條款的法例。釐清食物安全責任能鼓勵商戶安心捐贈食物,一方面能減少廚餘,同時令更多人受惠。
b) 未能掌握現時可供食用的剩食數據
若要為推動捐贈食物作更全面的規劃,我們有需要更掌握現時剩食的情況,然而現時政府卻未有足夠數據去反映全港丟棄剩食的數量及有多少比例可以供回收食用,以至未能估算食物回收服務的潛在需要,影響服務發展和規劃。
建議二:進行全面研究估算食物回收的潛力
政府應進行更全面的研究,進一步了解現時剩食的情況,特別是尚可食用卻被丟棄的食物的數據,包括食物分類及其源頭,使社會能為推動食物捐贈作更具體的配合及規劃。
c) 社福機構沒有足夠收發食物的空間
社福機構及民間組織亦會收集社區內街市及商戶所捐贈的食物,再分發給社區人士。然而不少服務提供者都反映缺乏空間進行食物收集及派發。例如有服務機構曾反映難以在屋邨範圍申請地方派發食物,因而影響服務的運作。
建議三:為食物回收計劃提供營運空間
當局可協助提供食物回收服務的機構解決空間不足的問題,例如考慮提供空間予機構使用作收發食物,或支援服務提供的機構在私人地方借用地方。